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部署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支持本学院行政开展工作。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学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学院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民族宗教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8.学院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有关干部工作,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科级机构负责人(按学校核定岗位及职数)选拔任用及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研究制定学院教学、学术、群众等组织负责人推选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决定人选;
4.党支部书记、委员及党务工作人员、专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5.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文化建设和院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要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应由党委(党总支)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课程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引培计划、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党委(党总支)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党委(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党总支)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不是党委(党总支)委员的学院办公室主任、分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负责人)、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党委(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相关党委(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
第九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
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教职工所在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下级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议题应一事一议,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应坚持末位表态制度,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批准党员入党和转正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党总支)委员或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党总支)委员会汇报,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党委(党总支)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报请党委(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委(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制度的领导班子和干部,视其情节给予问责和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职能部门党委、离退休教工党委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