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方针,深入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员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及时总结学校校级教育教学优秀成果并进行示范推广,为冲击省级、国家级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做好储备,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1994〕15号)和《云南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1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成果是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先进的教育理念、达成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主要包括:
(1) 在转变教育思想,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成果。
(2) 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校企合作,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二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等。
第三条 凡我校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申报者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发生教学事故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教学成果奖。
(2)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 直接承担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
(4) 在同一届成果奖申报中,同一完成人参与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
第四条 申报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如果我校部门与校外单位合作项目,主要牵头单位应为我校所属单位。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各等级的评审标准为:
(1) 特等奖: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
(2) 一等奖: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校内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
(3) 二等奖: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上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较大作用,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第六条 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思政课或其他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考虑;经过国家和省级教学改革立项、教改水平显著的成果可优先考虑;为培养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创新型、复合型、国际化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成果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对不符合各奖励等级评审标准的教学成果,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允许出现等级奖项空缺。
第八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必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止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到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已获得过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明显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学校成立教学成果奖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分管教学、科研副校长,教务处、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负责人,部分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评审奖励的具体事宜。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每二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的获奖比例保持在所申报项目数的40%-60%。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程序:
(一)申请教学成果奖,须填写《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成果的佐证材料,材料应完整、真实、规范。
(二) 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只受理所属各单位集体推荐的教学成果项目,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 申报项目归属学院(部门)进行审查,各单位应内部评审推荐,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
(四) 教务处负责受理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申请,对成果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成果提交教学成果奖领导小组。
(五) 教学成果奖领导小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向全校公示。
(六)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评审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不得参加本次成果奖的任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成果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对成果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手写签字)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学校对提出异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保护,对诬告者将追究责任。对有争议的成果,学院将组织力量进行核实,如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申报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即取消校级成果奖获奖资格,学校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为做好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储备工作,学校建立教学成果培育工作机制,集思广益、全面总结和深入挖掘学校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形成的优势与特色,结合当前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热点,遴选部分基础扎实、特色鲜明、实用性强的教学成果以教学建设与改革重点项目立项的方式进行重点培育。
第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入选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的具体情况,择优整合部分成果作为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的重点培育项目,在成果推广和实施中给予重点支持,进一步丰富成果内涵,增强推广价值,优选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结项等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七条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在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八条 学校对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学校绩效奖励办法执行。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由成果主持人负责对相关完成人的具体分配。
第十九条 对于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的教学成果,学校给予国家或省级奖励金额等额的配套奖金。
同一成果相继获得校级及以上级别教学成果奖,所获奖励以最高级别计,不重复计算、核发。
第二十条 获奖成果应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的重要依据。
校级教学成果奖与校级科技成果奖、其他校级荣誉奖励同等对待,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与省级以上相应级别科技成果奖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