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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资源环境学院采编 [发表时间]:2024年03月13日 23:43 [来源]:资源环境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教职工发生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与本校有人事或者劳动关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在教学、教学管理或者教学相关工作中有过错,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者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教职工在教学、教学管理或者教学相关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教书育人,严于律己,爱岗敬业,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为教育事业尽职尽责。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严肃纪律、预防为主,注重证据、程序完备,重在教育与适度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学生处、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日常事务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1)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者未经批准请人代课的,变更教学地点的,更换考试地点的,请他人替代本人进行考场巡视、主考和监考的;

(2) 除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外,教师、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巡考人员、主考人员、监考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迟到、早退或者中途擅离岗位在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的;

(3) 教师在上课期间从事与教学无关的通讯交流的;

(4) 在考试过程中,考务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做与考试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5) 考务工作人员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知情不报的;

(6) 成绩登载错漏或者延误,不及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7) 未按规定办理教室使用手续占用教室,或者以教学活动名义申请教室从事非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8) 经批准变更教学安排后,申请人未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9) 未按要求指导顶岗实习学生(含现代学徒制企业学习学生),未督促学生及时绑定、填报岗位、签到、撰写周记、实习报告等及未及时批阅学生周记、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造成不良后果的;

(10) 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或者教学调度失误,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

(11) 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或者未能及时提供教学用具、设施,或者对教学设备及仪器检查、维护不完备,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12) 教学档案未及时归档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13) 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1) 除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外,教师、考务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或者中途擅离岗位超过10分钟的;

(2) 除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外,在一学期内,教师缺课一次的,或者擅自停课一次的,或者擅自变更教学、考试时间一次的;

(3) 不认真履行职责,漏收或者丢失考生试卷,导致学生无成绩,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教师不按规定进行成绩评定或者登载,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未按要求指导顶岗实习学生(含现代学徒制企业学习学生),未及时掌握学生动态,未帮助处理学生反映的问题,造成学生实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导致教学档案损毁、丢失的;

(7) 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 在教学活动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发表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或者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经劝诫、教育督促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在教学活动中,违反规定从事宗教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3) 除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外,在一学期内,教师缺课或者擅自停课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4) 在命题、制卷、试卷保管等环节中泄密的,或者在试卷评阅、成绩登载、学籍管理等环节中徇私舞弊的;

(5) 为学生违纪作弊提供帮助的;

(6) 伪造学生成绩,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或者学历证书的;

(7) 因在实验、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失职,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者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以及其它恶劣影响的行为;

(8) 因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的;

(9) 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可视其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情节及其后果,酌情进行教学事故等级认定。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重大教学事故的,可视情况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各类教学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因教室设施或者设备出现问题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教学时间、地点的,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学院、部门和当事人应及时向教务处说明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尽力减少或者降低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学院、部门;有关学院、部门应及时与当事人核实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书面说明教学事故的调查情况。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事故的调查情况和证据材料,负责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提交前,教务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学院、部门和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教务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教务处负责有关教职工提出异议和申诉的处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逾期无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提出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由发生教学事故的学院、部门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

《决定书》应载明责任人基本情况,教学事故事实及证据,认定、处理及其依据,申诉权利及期限,决定机关及生效时间,加盖学校章。

责任人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申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意见返回申诉人。

第十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由学院、部门在其范围内公布;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构成一般教学事故的:

1.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

2.所在学院、部门在其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3.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档次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责任人一年内其他评优评奖资格;

4.扣发责任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性绩效。

构成严重教学事故的:

1.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

2.在全校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档次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责任人一年内其他评优评奖资格;

4.扣发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性绩效;

5.责任人自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晋职晋级。

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1.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

2.在全校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档次不得评为合格,并取消责任人一年内其他评优评奖资格;

4.扣发责任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性绩效;

5.责任人自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晋职晋级;

6.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第十八条 外聘教师参照第十七条,扣除相应课时费。严重

(含)以上教学事故的,不得再聘。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从事教学的外聘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及教学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