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挖掘我院教职工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专业 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的潜力,学院鼓励并支持全体教 职工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技术能力和教学水平提高,改善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也为规范学院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 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 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 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 号)、《云南 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3 号)等有 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特指纵向科研项目,即:上级部门与财政联合下拨下达给学院的各类研究项目和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学院作为项目合同上列明的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以及学院拨款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管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执行学院任务或主要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均为学院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非专利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均归学院所有。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相关事宜按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云国土学院创〔2017〕1 号),职务发明不得私自转化。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学院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制和科研活动内控机制。有关科研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须经学院研究决定。
第六条 创新创业处、财务资产处、监察审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完成。
(一)创新创业处: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负责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服务、监督和评价,推动项目完成,实现目标任务;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对项目经费进行符合性审查,并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管理工作;按各级各类项目要求,报送验收申请及材料,
完成科技报告、项目资料呈交、归档等工作;接受各级各类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出现的项目合同调整、延期、终止等重大问题,提出处置的初步意见建议。
(二)财务资产处:按要求划拨项目经费,进行科研项目单独核算;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审核经费预算;协助项目结题经费审计。组织科研经费中有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入账及管理工作。财务专家在项目立项评审会议中对拟立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
(三)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院的要求,对科研项目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四)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领导和督促其所辖教师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承担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的监管责任;按照学院要求,认真开展科研工作绩效考核。
(五)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科技报告等,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学院外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下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实施,学院创新创业处根据项目下达主管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实施中应承担的工作进行实施。项目立项评审方式、项目实施期限以项目下达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如有规定进行网络申报的项目,应通过其相应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按照项目下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
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按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项目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 1 年。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项目申请书。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创新创业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处根据项目不同类别的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推荐评审会,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
第十二条 网络申报的项目
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申报的要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的项目由申请人上网进行申报,创新创业处集中受理,经初步形式审核通过后报学院批准,同意后上报。
涉密项目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不通过网络申报,通过相应的服务窗口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学院外科研项目由创新创业处转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经创新创业处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无申报名额限制的项目,由创新创业处汇总后报学院批准同意后,进行上报;有申报名额限制的项目,按申报要求遴选相应的项目上报。
(二)由学院组织申报的学院教师科研项目,按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四条 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共同审核,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五条 与其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研究内容雷同重复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在项目及经费通知下达后 2 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就项目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经费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廉政承诺、报告等内容进行约定,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提交承诺书。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除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外),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创新创业处、学院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合同书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须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
需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的,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和绩效指标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创新创业处组织论证会,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到期前 3 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 年,最多延期 1 次。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并在学院相关会议中进行陈述。
(一)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以致难以完成合同书考核指标的;
(二)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过半基本没有实施项目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项目研究开发工作丧失必要性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提出终止,召开会议并作出处理。
(一)因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二)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合同书内容,或不按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三)有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
(四)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或者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五)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 3 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和提交验收材料。申请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需到财务资产处完成项目资金结算并盖章。由创新创业处通过形式审查后申请验收。校外科研项目报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学院教师科研项目按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二)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经费支出明细帐,重大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三)承诺书。
具体材料按各类项目要求进行提交。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调整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负责人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实际情况导致无法完成的或结题材料不完备的,给予修改后结题。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验收:
(一)任务指标完成程度低于 5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验收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项目负责人在结果公示期满后 15 天内,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通过验收的项目提交完整资料后,发放结题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获奖成果、登记成果等,作为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涉密成果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管理。
学院鼓励、支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第二十七条 创新创业处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院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的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方式,对财政资助资金1 万元以上的项目,最多开展 1 次过程检查。1 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过程检查,随机抽查,检查评估结果公开。
第三十条 学院逐步建立科研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诚信承诺、信用审查、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对项目承担部门开展信用评级,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向项目负责人下达终止通知,由监察审计处进行经费审计,财务资产处根据审计的结果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费。
对项目负责人拒不退回经费的,学院可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政经费。
第三十二条 对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校外科研项目有对应项目管理办法的,按该类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无对应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1) 由财务资产处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2) 项目负责人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延期,并在当年内达到结题要求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均不合格的,项目终止。
(3) 因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验收的,由财务资产处全额收回所资助的科研经费。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严肃追究项目承担部门(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学院科研项目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暂停或取消项目承担部门(二级学院)或项目负责人 3—5 年项目申报资格等惩戒,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弄虚作假申报项目,有套取、骗取经费等行为;
(二)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有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三)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工作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专业机构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五)项目组织实施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六)终止项目或项目验收不通过后不按要求退回财政经费;
(七)项目执行期满 3 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不按合同书要求提交报告等结题材料;
(八)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创新创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2011 年 3 月 14 日发布的《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云国土学院〔2011〕2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