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挖掘我院教职工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专业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的潜力,学院鼓励并支持全体教 职工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技术能力和教学水平提高, 改善人才培养质量,使学院又快又好发展。学院特设立院级科研 基金,为了使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顺利实施, 达到预期目标,同时,规范科研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科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指学院科研基金资助立项的教师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三条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立项的指导思想是:与学院所设专业领域相关联,有利于促进专业和课程 建设,有利于改善师资队伍专业结构,提高教师科研能力,有利 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侧重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提倡跨系、跨 学科合作研究,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促进成果转化。
第四条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的条件:
(一)资助对象:具有讲师、硕士以上职称或学位的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二)资助项目的类别:理工科类项目和人文社科类项目。
(三)项目研究期限为一年。
(四)资助项目的经费额度:人文社科类项目资助最低额度 为5千元;理工科类项目经费资助最低额度为7千元。
(五)具有以下情况者不予申报或资助:
1. 脱产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能申报本基金项目。
2. 有知识产权争议的项目不予资助。
3. 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不予资助。
4. 上一年院级项目未结题者。
第五条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的选题、申报、评审和立项程序为:
(一)申请者申报的课题研究内容必须新颖、有创意、有先 进性;研究方案应切实可行;课题要突出学术价值、体现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
(二)填写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申报书交各部门、二级学院审定同意后,报创新创业处。
(四)项目申报书经创新创业处进行形式审查、整理、汇总后组织召开会议评审。
第六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创新创业处提交项目任务书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留创新创业处,存档备查,同时 将一份交所属部门,便于项目检查管理,一份自己保存。
第七条 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两个课题,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其它项目组(限定为一项)。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由创新创业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部门、二级学院对项目的立项、过程、 经费、成果、项目任务书合同、统计报表实行全面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开展中期检查等活动,随机抽查。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对项目经费使用、进度控制、成 果登记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全面负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将项目研究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在时间、人力、 物力等条件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尤其是项目质量管理,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重点做好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处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部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适时组织 相关部门或项目组交流经验;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 30 天内,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任务合同书》、
《项目经费本》,并经所在部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创新 创业处审核和盖章,经费预算支出科目填写须符合学校科研经费 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进行。确因客观原因或下列情形之一者需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课题重要事项变更表》, 经所在部门、二级学院同意,报创新创业处审核,财务资产处审批,报分管科研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
(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 内容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出 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变更或增减项目 组成员;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 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到期前 1 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 年,最多延期 1 次。
(四)预算经费调整(不超过 1 次)。
(五)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 写出书面汇报,随时上报创新创业处。所有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 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应按要求接受检查,学院可召开会议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做出调整决定: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 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研究内容、研究期限或其它重要事项;
(四)不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材料,对项目执行、管理或对外协调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五)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或因项目组内部原因已无法 继续进行的项目。
同时,学院将对具有上述情况的项目作如下处理:
(一)终止实施的项目,创新创业处向项目负责人下达终止 通知,由监察审计处进行经费审计,并由财务资产处根据审计结 果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
对项目负责人拒不退回经费的,学院可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 政经费。
(二)推进继续实施的项目,通过调整项目负责人、项目团 队、项目内容等后,限期结题。因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 目,或弄虚作假企图验收的,终止项目,并由财务资产处全额收 回所安排的财政经费。
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如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学院将酌情给 予责任人经济或(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为保证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研究工作正常进行,按期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 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同时所有项目 组成员必须依据研究计划认真、按时完成自己所承担的研究工作, 齐心协办,协助项目负责人顺利完成项目研究。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的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 法(试行)》(云国土学院〔2018〕158 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研究到期后的10日内,提出验收申请和提交验收材料。申请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需到财务资 产处完成项目资金结算并盖章,结余经费在结题当年内可以继续 按照原预算使用,年末未使用的结余经费由财务资产处收回。逾 期未提出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或《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课题 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申请延期的项目,由财务资产处收回结余 资金。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 请提前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课题结题研究报告;
(二)《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总结报告》。
(三)支撑材料:至少公开发表与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 论文 1 篇。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规定为准则,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情况;
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 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验 收:
(一)任务指标完成程度低于 5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课题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验收情形的。
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负责人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 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实际情况导致无法完成的或结题材料不完 备的,给予修改后结题。
对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负责人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 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可由本人 提出申请延期,并在当年内达到结题要求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 收均不合格的,项目终止。
(二)因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 验收的,由财务资产处全额收回所资助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学院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项目负责人在结果公示期满后 15 天内,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通过验收的项目提交完整资料后,发放结题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处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需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 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报创新创业处审核,经 学院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科技成果主管部门规定组织鉴定,鉴定 通过后要按照规定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并 满足评奖条件的项目,由创新创业处积极组织申报各级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或鉴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创新创业处,项目文档包括:
项目立项资料;
项目执行情况资料;
项目结题验收及鉴定资料、专利申请资料; 其它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技术研究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要按照保密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成果的 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 年 3 月 14 日发布的《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云国土学院〔2011〕2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