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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资源环境学院采编 [发表时间]:2024年03月13日 23:46 [来源]:资源环境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学校社会服务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机制,规范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调动教师承担社会服务项目的积极性,提高社会服务项目的完成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教师以学校名义,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社会服务项目经费。

第三条  社会服务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合同规定任务的全面完成。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条  学校是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财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等职能部门依职责和权限对项目经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属二级学院(部门)是社会服务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的使用及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由财务处专项核算,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财务处按规定开具正发票,税费自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项目经费使用

第六条  社会服务项目经费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税费等费用之后作为开展项目工作的业务经费。

管理费:指学校为支持项目实施而发生的综合管理费用,以项目经费到学校财务账户金额为准,学校提取到账经费扣除税费后的 5%的额度,作为项目管理费用和风险保证金。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负责项目经费的统筹使用。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或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列支名目须在项目实施相关的范畴内。因挪用经费造成的合同违约纠纷,其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八条  项目业务经费预算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其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和印刷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油料、辅助材料、工具、刀具、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加工费、包装运输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检验、试验、计算、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需要在国内调研考察、出野外工作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国土学院〔2021〕62 号)的规定执行。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资料和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以及提交各类成果报告的印刷、出版费用、编制报告费等费用。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不包括学校在职教职工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费不超过总费用的40%。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以及项目立项、设计、验收等环节专家评审发生的费用;咨询费发放不超过项目经费的 10%。委托业务费(协作费用):指项目实施必须由其他单位协助完成部分工作任务,需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外拨经费并取得支出凭证的研究、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 50%。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云南省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2.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社会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等公共资源的占有费、日常水、电、气消耗等。

第九条  社会服务项目资金到账后,需先增加预算项目,报销管理参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云国土学院〔2021〕62 号)执行。经费预算中涉及到政府采购的,还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根据合同约定,经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批准方可向外单位转出项目经费。原合同没有约定外协经费,确需委托校外单位完成部分项目工作的,需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经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批准方可按合同规定转出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社会服务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完成结题验收和经费结算,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存档。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项目结项后,委托方对结余资金未作特殊要求的,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可用于支持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活动,也可按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社会服务管理办法》《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申请奖励性绩效或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政策进行分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二级学院/部门)应及时向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报告,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财务处暂停使用或冻结该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由于合同纠纷或其他合理的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执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申请撤销项目,已到校经费可全部或部分返还付款委托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合同纠纷,学校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从该项目余额中支取。若该项目余额不足,可从本项目 5%的管理费用中支出;如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

第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禁止利用项目经费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禁止用项目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严禁将项目经费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料;严禁在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利用项目经费设立“小金库”等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项目抽查和学术诚信管理制度,审计处每年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经费使用情况专项抽查审计,对违反上述第十五条项目经费使用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违规人员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予以处理,列入诚信黑名单,3 年内不得申各各类科研、社会服务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或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未尽事宜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或后续经研究确定通过书面形式做出解释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