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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资源环境学院采编 [发表时间]:2024年03月14日 00:05 [来源]:资源环境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师社会服务工作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 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学校单位和个人以学校的名义对外承接开展服务性科技推广、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活动,应按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和支持各二级学院(部门)有组织、规范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 社会服务活动。

第二章 社会服务的主要形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的主要形式:

(一)科技服务及推广,指通过试验、示范、指导、培训等 服务方式,把科学技术普及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的活 动,包括科学普及、横向科研、技术推广、人才培训、学术讲座 等;

(二)技术开发,指学校与校外单位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品种而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等;

(三)技术转让,指学校将一定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移转受让方的活动,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 施许可、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集成 电路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等;

(四)技术咨询,指学校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活动,包括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 分析评价报告等;

(五)技术服务,指学校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研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服务活动,包括解决技术问题、技术培训、 技术中介服务等;

(六)其他面向社会、解决社会尚存的难题,服务社会,提高社会整体素质的各类服务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是学校社会服务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和协 调学校的社会服务工作,负责社会服务项目合同的审核签订、项 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产基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其他资产的验收入账、变动、处置等审核,监督和指导资产使用单位及个人进 行日常管理;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八条 学校对各类社会服务活动实施“项目化”管理,即凡是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社会服务项目,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下 的牵头二级学院(部门)负责制,应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由项 目负责人填写立项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科技与 社会服务中心审批。

第九条 各类社会服务合同签订后,学校将按照横向合作科研项目予以立项,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社会服务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的管理 和实施,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 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和所属二级 学院(部门)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协议),与原项目合同一并在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 程在出现的问题,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不断积累有关试验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结 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总结、验收,并将技术资料送交科技与社 会服务中心审核后归档。

第十三条 有关社会服务项目的鉴定、报奖,按项目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合同(协议)是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开展各类社会服务项目必须依法签订服务合 同,合同条款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学校有 关规章制度的要求,重点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 归属,其中学校知识产权的比例不低于 50%。

第十五条 签订技术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与委托方洽谈形成合同书草稿,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 过,报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签订正式 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学院(部门)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 可行性;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学校的权益、 风险责任、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合同金额较大的,应征求法律顾问意见,以降低合同执行风险。

第十七条 合同(协议)签署前,需填写《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签订审批表》,按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经 济合同管理办法》简易程序进行审批,履行完成相关程序后方可 签署正式合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约:

(一)以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

(二)以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的财产做抵押的抵押合同;

(三)违约金额超过到校经费总额的合同;

(四)有损学校利益的合同;

(五)其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学校的其他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出现“云南国土资 源职业学院监制、研制”、“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专利、科研产 品”等内容,以及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地理标识和主要建筑物 图形等。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项目承担单位报送一份合同书原件至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站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学校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或委托方承担。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是社会服务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财务处、资产基建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等职能部 门依职责和权限对项目经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属二级学院(部门)是社会服务工作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经费使用承担监管 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的使用及合 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服务项目经费以到账金额为准,学校收取到账经费扣除税费后的 5%的额度作为项目管理费。财务处设立专账,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 理使用。财务处开具社会服务项目费用的收费票据为学校统一规 定票据,税费自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对合同经费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向所属二级学院(部门)申请设立子项 目。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按项目责任人对待。

第二十五条 社会服务项目经费列支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按照委托方或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列支名目须在项目实施 相关的范畴内,并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列支:

(一)不能列支与签订合同要求不符的支出。

(二)不能列支罚款等支出。

(三)不能列支发票所列事项与出具发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相 符的支出。

(四)不能列支与课题实施活动无关的通讯、网络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人员经费使用严格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开展社会服务过程中需利用学校科研平台、教学资源等设施设备及人力资源的,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标准 缴纳管理费用。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门)主要领导是社会服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社会服务工作的副院长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 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条 各级责任人要监督、检查社会服务项目进展情况,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妥善处理并做好 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社会服务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项目责任人应取得委托方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完成的结 题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门)要及时将项目负责人整理归档的社会服务项目相关资料提交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严禁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利用学校资源对外开展各种活动,由此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在横向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鉴定验收与资料收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 得的利益,撤消其奖励,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 反法律规定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流程,以个人名义开展社会服务,不能申请学校奖励,服务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个人须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六条 社会服务项目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完成后,属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按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给予科研人员现金奖励。

第三十七条 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服务项目,给予完成人员现金奖励,须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方能申请。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成果产出并鉴定后,学校酌情推荐参评相关成果奖。

(一)社会服务收入用于项目人员现金奖励的部分,计入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学校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二)社会服务项目按合同及技术要求验收合格完成后,项目经费扣除成本和税金后,75%奖励给项目完成人,15%上缴学校统筹使用,10%由项目完成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统筹使用。

(三)社会服务项目绩效奖励归项目团队所有,二级学院(部门)需出台相应管理细则,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分配方案应在本单位公示,经人事处、 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财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由人事处上报教育厅备案通过后予以发放。

(四)对部门牵头的 1 个以上二级学院参与的社会服务项目,由牵头部门根据参与情况确定绩效奖励的分配份额。

(五)其他涉及 2 个以上二级学院(部门)参与的社会服务项目,其操作规程、绩效奖励分配等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服务项目,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人员绩效支出,具体奖励按学校教职工奖励办法 执行。其绩效支出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 工资总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评选年度社会服务先进个人、先进团队和优秀管理人员,授予荣誉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社会服务项目,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参照相关文件办法给予认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